一、委員會及察證小組組成:

一、耐震標章審查委員會
執行單位召集建築工程領域內之專家學者組成耐震標章審查委員會,審理察證小組執行的察證結果,以多數決的意見判定標章核發與否。每次耐震標章審查委員會應遴選五至十一人,其中應至少有一位建築師、一位結構技師、一位土木技師、一位大地技師。
二、耐震標章察證小組
1.資格:
包含基本要件與培訓課程二階段,察證人員需符合基本要件A項或B項其中之一,始能接受培訓課程的訓練成為合格的察證小組成員。
(1)基本要件A項:
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專業工程人員(包含建築師、技師)資格者,並依構造型式要求其相關工程經驗至少五年以上(含)者。
(2)基本要件B項:
國內各大專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歷者;或為該領域之專家,並有十五年以上資歷,經耐震標章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符合上述(1)、(2)項之一者,並經耐震標章察證培訓課程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即可登錄為察證人員。察證小組資格建議如表一所示。

表一 察證小組人員資格建議表
查證小組\各案別
鋼筋混凝土造
(RC)
鋼骨造
(SS)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SRC)
基本要件
(A、B項擇一)

A項:
1.通過國家考試領有及格證書之建築師或技師;且
2.具建築工程RC監造或施工經驗達5年以上;
A項:
1.通過國家考試領有及格證書之建築師或技師;且
2.具建築工程SS監造或施工經驗達5年以上;
A項:
1.通過國家考試領有及格證書之建築師或技師;且
2.具建築工程SRC監造或施工經驗達5年以上;
B項:
1.國內各大專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歷者;或
2.為該領域之專家,並有十五年以上資歷,經耐震標章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B項:
1.國內各大專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歷者;或
2.為該領域之專家,並有十五年以上資歷,經耐震標章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B項:
1.國內各大專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歷者;或
2.為該領域之專家,並有十五年以上資歷,經耐震標章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培訓課程
3.參與耐震標章察證培訓課程結業,並領有耐震標章察證人員訓練合格證書者


2.實施察證的規模:
(1)設計察證小組人數:依建築規劃審查方式區分如表二。
A.通過結構外審個案:至少三人。
B.通過隔震消能設計審查個案:至少三人。
C.一般個案:至少五人。


表二、設計察證小組人員組成建議表
查證小組\各案別
結構外審個案
隔震消能設計審查個案
一般個案
建築師
1
1
1
結構技師
1
1
2
土木/大地技師
1
1
2
合計
3
3
5
 
(2)施工察證小組人數:每組至少三人,依單層樓地板面積調整現場施工察證頻率如表三。
表三、施工察證小組人員組成及現場察證頻率建議表
查證小組\各案別
單層樓地板面積≦1,500M2
1,500M2>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
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
建築師
1人
1人
1人
結構技師
1人
1人
1人
土木技師
1人
1人
1人
合計
3人
3人
3人
大底
1次
1次
1次
地下結構體各層
1次/層
1次/層
1次/層
一樓版
1次/層
1次/層
1次/層
二樓版
1次/層
1次/層
1次/層
地上結構體各層
1次/3層
2次/5層
1次/2層
屋頂版
1次/層
1次/層
1次/層
屋頂版至使用執照申請前
不定期
不定期
不定期
備註:單層面積係以申請案基地內各棟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總合計算,如因各層樓地板面積不同時,得以各層總合取平均值計算之。

3.指派方式:
1.由審查委員會指派察證小組組長,察證小組組長依察證小組名冊登記之專長,負責指派適任之察證人員,原則上建議依登記次序由輪派。
2.察證人員與申請人及申請案有利害關係時,應主動告知執行單位並迴避該次指派。倘未主動迴避而於察證執行階段發現者,其察證資格將予以取消,其已作成之察證事實不納入審查。
4.職責:
執行耐震標章申請案之察證作業,包括文件審查、現場施工察證,並依察證結果製作察證結果報告書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供審查委員會判定發證與否之證據。

二、察證小組培訓:

一、接受培訓人員資格
1.通過國家考試領有及格證書之建築師或技師。
2.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
二、耐震標章察證小組培訓規劃
1.培訓時間:
接受培訓人員應接受三天共24小時的培訓課程,並通過測驗始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2.培訓課程重點:
(1)耐震標章介紹(4hr.)
(2)耐震標章察證流程與察證要項解說(8hr.)
(3)察證的技巧與執行準則(4hr.)
(4)察證報告的製作與追蹤管理(4hr.)
(5)案例演練(4hr.)

三、察證作業之執行注意事項:

一、執行察證作業時,執行單位應在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察證小組。於執行現場施工察證時,如遇現場進度調整而無法按預定進度執行施工察證作業時,執行單位應在三日前通知察證小組,如察證小組任一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執行單位調派合格人員暫代之。
二、設計察證以「耐震建築計畫」為基礎,包含設計圖及結構計算書等皆為察證附件之一。申請人在建築規劃及結構分析的階段申請預審時,設計察證小組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實施察證,並避免影響與干預其他審查單位的意見。
三、施工察證是用來察證施工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原定耐震計畫的過程,為免影響申請人之施工進度,被指派之察證人員應按指定時間準時實施察證。實施施工察證包括1.基本檢查,2.核對圖說、表單紀錄,3.與圖說不符時之處理,4.檢查結果之處理
四、察證人員執行現場施工察證時,應備齊執行單位之察證通知函及識別證件,由受察證施工現場代表隨同察證,察證後五日內應將施工狀況報告書提送執行單位,副本知會申請人。對於需立即改善始能繼續後續工程施工項目,察證小組應當日作成通知,如需複查亦須一併告知申請人,並轉知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