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一式四份,加蓋公司印文,並將申請應備之文件、圖說資料等依序排列封袋後,送(寄)達執行單位辦理標章申請。
2.執行單位收取申請人文件後辦理收件前資料審查,待申請資料齊全後並核對文件是否齊備,如確認無誤後將通知申請人掛號並繳納申請費用。
3.申請人繳納費用後十個工作日內簽訂施工之「耐震標章契約書」,簽約完成後執行單位始執行文書審查作業。
4.執行單位根據申請人之文書進行審查,察證小組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書審查結果彙總後,製作文書審查結果報告,交付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5.執行單位於施工階段將召集察證小組進行施工現場察證,每次察證結果由察證小組製作施工狀況報告書,備份交申請人存查。察證小組彙總歷次察證結果後製作施工察證結果報告書後,交付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6.經察證小組歷次現場察證,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審查委員於十個工作日內根據察證報告結果進行總體審查,經審查委員審查完畢後製作駁淮建議書由執行單位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審查結果未通過者,由執行單位敘明原因通知申請人,審查通過者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之製作與核發中文耐震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