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鼓勵建築物所有人及起、承、監造三方對建築物耐震性及居住人生命財產的尊重,茲推動「耐震標章」特別明確起、承、監造三方在建築物規劃設計、施工及使照取得階段的責任與要求,由申請人主動向建築中心提出申請,並經過各階段的察證核實後,乃發給標章以證明建築物在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皆符合預定計畫確實執行。

二、範圍:

住宅類建築工程自規劃設計、興建至完工交屋及使照取得階段之結構物耐震性能的察證。標章的發給分為二階段:(1)耐震設計標章;(2)耐震標章

三、定義:
1.耐震標章:
在符合耐震設計的法規,並藉由隔震消能等相關的設計、或採用新工法、新技術、設備等,以有效降低地震對建築物及居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之危害,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耐震建築標章的選用,應能考量下列特點:
(a)擬訂「耐震建築計畫」,在經濟與安全的考量下,對建築物的耐震規劃設計、施工及使照取得階段可能的影響做通盤的檢討與考量。
(b)採用適當的隔震消能措施或機制,減低地震對建築物及人員舒適性的影響。
(c)減低裝飾性構件因地震破壞對建築物及人員安全的危害。
(d)規劃設計能檢討施工性,尤其是耐震考量的重點能經過察證檢核改善施工性不佳的構件設計。
(e)施工階段經由第三者的察證,確認施工符合規定品質要項要求。
(f)保固期間,對於建築物之耐震性能有計劃的予以檢核與維護。
2.察證:
由察證機構(台灣建築中心)組成察證小組成員針對申請人所提供之設計階段文件執行確認與核對,並對施工現場與相關品質紀錄、計畫書、圖說文件等一致性的證實與確認作業。
3.特別監督:
(a)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個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如果此項施工作業為一較不重要之小型作業,主管機關可免除此項特別監督之規定。
(b)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份之特別監督人可由一位以上具有結構專業技師資格且至少5年以上(含)工地經驗者(如土木技師、結構技師)組成團隊,辦理特別監督事宜。(有關特別監造之規定詳耐震規範第7.3節規定)
4.特定工程:
係指完成該項工程即必須進行中間檢查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工程。
四、權責:

1.耐震標章申請:
由申請人檢附規定資料後向察證機構(台灣建築中心)提出申請。
2.耐震標章察證:
(1)書類文件審查:收件單位審查文件是否齊備。
(2)實施察證:察證機構(台灣建築中心)組成之察證小組實施之。

五、作業流程:

1.耐震設計標章審查作業流程圖
2.耐震標章審查作業流程圖

 
六、作業內容:

1.設計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於建造執照核發後提供耐震建築相關文件供察證小組審查,再發給耐震設計標章。
(1)申請人注意事項:
a.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圖說、計劃書,始受理申請。
b.申請人收到察證機構所發出之駁回通知時,可參酌駁回原因重新準備資料提出申請。
c.經察證小組接受申請文件審查後,經發現可部分變更設計後准予發證時,申請人可考量變更之需求與建築規劃的原則後,選擇是否接受建議之變更設計。
(2)察證機構注意事項:
a.察證機構於受理申請時,應針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作書類審查,確認提送資料與申請要求文件相符,始進行設計察證。如申請人於書類審查階段即未符合要求,即應通知申請人重新準備文件或撤回申請。
b.察證機構於申請人書類審查通過開始執行察證前,應與申請人簽訂耐震設計標章契約書。
c.所有察證小組成員之察證結果與建議,應由察證機構統一作成通知。
2.施工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受理後實施第三者察證;第三者依工程進度實施察證,於工程完工交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發給耐震標章。
(1)申請人注意事項:
a.申請人須先完成「耐震設計標章」始能完備申請文件。
b.施工中如有設計變更,除於施工階段察證主動提出並接受察證外,於完工察證階段需附上相關文件以接受察證小組進行再一次核對設計變更不影響「耐震設計標章」的原則。
c.申請人應在結束特定工程時,向察證機構申請檢查。與特定工程有關之後續工程,在經過察證合格後才能施工。
(2)察證機構注意事項:
a.察證機構委派察證小組實施察證,確認所申請之建築物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並作成合格報告之紀錄。
b.施工察證是用來察證施工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原定耐震計畫的過程,未免影響申請人之施工進度,被指派之察證人員應按指定時間準時實施察證。施工察證係在特定工程完成階段,對已經施工完成的部分進行察證的作業,實施察證的基本要點如下:。
(a)基本檢查:
從外部利用目視或是尺寸測定等,並以非破壞性檢查為原則,在可檢查之範圍內進行察證。
(b)核對圖說、表單紀錄:
藉由目視、尺寸測定等方式參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計畫等,察證施工是否符合圖說,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是否確實執行,與現場相符。
(c)與圖說不符時之處理
當施工與建造執照及施工圖不符合的部分時,其變更內容除符合法令所規定之輕微變更外,需依據設計變更相關的確認程序及結果,就變更部位再作察證。
(d)檢查結果之處理
檢查結果如合於法令與施工計畫規定,則由察證機構發給察證合格報告,可進行後續工程;如檢查不合格,則應做改善後再申請檢查。
3.標章使用與保管:
(a)申請人經與建築中心簽定標章申請,並完成標章審核可獲得第一階段之「耐震設計標章」。
(b)耐震標章包含設計與施工兩階段,通過施工階段之標章審查乃是耐震標章的必要條件。
(c)申請人如為起造人(包括建商及可銷售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於取得設計階段耐震標章後可於銷售海報上標示,但建議應於銷售合約中註記:「本工程完工取得使照後應取得『耐震標章』,如有違反則買方可要求退屋並取回所有已繳納之款項,賣方不得異議。」
(d)標章的保管:
i.施工中的建築物,可將合格證明書懸掛於工地明顯處所。
ii.取得耐震標章之標的物,應將標章懸掛於本標的物出入口外牆面明顯位置。
iii.取得耐震標章之標的物,可將標章證書懸掛於委託人辦公室或本標的物出入口門廳之明顯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