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綠建築標章申請時應依據何者為指導手冊?
A:領有「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於申請綠建築標章申請時,得適用申請該「候選綠建築」證書時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規定。 Q:綠建築標章申請時應申請幾項指標?
A:已領有「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應依據當初之「候選綠建築」證書時之規定提出申請,然為推廣綠建築,申請案件若符合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要求者,亦可增加其申請指標數,不受限於該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申請內容。
Q:申請候選證書及綠建築標章應檢附幾份文件?
A:可先檢送一份諮詢本至各區服務處諮詢,確定相關文件送齊之後再提送三份正本(用印及簽名)及一份光碟。
Q:建築師是否能為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申請人?
A:可以。依「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內規定,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為公有建築物之機關(或單位)首長或為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但候選綠建築證書內之切結書,建築師必須檢附兩張切結書,一張為申請人,一張為設計人。
Q:建築師的切結書該如何寫?
A:本中心檔案下載區提供示範資料可供使用,內容應註明 ”申請案相關資料與日後申請建造執造及施工內容相符 ”。申請人及建築師的切結書皆需蓋大小章及簽名。且申請書皆須註明填寫日期,以示負責。
Q: 若為兩建照時,候選綠建築證書是否應該分開申請?
A:公有建築物須分開申請,一般民間則可以合併。
Q:申請綠建築標章應檢附什麼相關文件?
A:申請文件應依據施工完成現況製作送審報告書,並提供候選綠建築證書、變更設計申請書、變更設計概要表、電力工程圖說審驗記錄單、使用執照、消防水電圖等相關文件影本,於書面審查後,進行現場實地查核。
Q:申請案若為分期分區之工程時,可否將後期工程之部分內容列入本次申請之評估範疇?
A:申請案之評估範疇以當期申請之基地範圍為基準,不得將後期工程列入檢討;唯若該工程之各期各區均已確定由同一建築師事務所承攬設計監造業務時,檢附全區之配置圖說與分期分區說明圖說,經綠建築委員會之同意,得不受前述之限制。
Q:如何繳費,且繳費後,何時可以領到收據?
A:依據「公有建築物候選率建築證書審查收費標準」及「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審查收費標準」規定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棟數擇優為其繳費之標準,各區承辦人員會先行告知,由申請單位依據其繳款方式(銀行轉帳、現金或是開立支票)辦理。繳費後,承辦人員將先行出據「收件紀錄表」,另於審查會後繳交完10分鐘簡報光碟及審查通過報告書電子檔光碟後,由本中心依領正方式傳真回覆表內收據抬頭開立收據,併同證書交付。
Q:寄送報告書或是先繳完費,就能算正式收件?
A:申請單位檢送之三份報告書圖、一份電子光碟均已完備,經各區承辦人員通知繳費,申請單位回傳「銀行匯款收據」或以其他方式繳交審查費用後,由承辦人員依據「收件紀錄表」填寫收件日期為該案之掛號時間,且於當日轉送委員預審。
Q:報告書該寄到何處?
A:申請單位檢送之三份報告書圖、一份電子光碟均已完備時,可依其案件所屬業務範圍,送至各區執行單位(如下表一、二)。
表一:執行單位
| 執行單位 |
電話 |
傳真 |
服務項目 |
| 北區 |
中華建築中心 |
02-86676398
#135∼#138
|
02-86676397 |
北區申請業務
全區結案業務
全區收據請領 |
| (231)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0樓之一 |
| 中區 |
中區服務處 |
04-24518001 |
04-24516449 |
中區申請業務 |
| (407)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19巷5號2樓 |
| 南區 |
南區服務處 |
06-2387298 |
06-2363334 |
南區申請業務 |
| (701)台南市東區東安路298號2樓 |
| 網路查詢位址:http://www.abri.gov.tw或http://www.cabc.org.tw |
表二:業務範圍
分 區 範 圍 |
北區 |
北宜金馬地區 |
臺北市、臺北縣、宜蘭縣、基隆市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馬祖地區)
|
| 桃竹苗地區 |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中區 |
中彰南雲地區 |
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市 |
南區 |
嘉南澎地區 |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澎湖縣 |
| 臺東地區 |
臺東縣 |
| 高屏地區 |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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