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場所防火標章
推動緣起、功能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執行長
謝照明

台 灣 地 區 發 生 火 災 次 數 每 年 平 均 有 1 1 0 0 0 餘 次 以 上 , 人 員 傷 亡 約 千 人 , 財 物 損 失 近 3 0 億 元 , 此 乃 因 都 市 之 發 展 , 高 樓 大 廈 等 建 築 物 不 斷 增 多 、 業 主 裝 修 改 建 時 , 使 用 易 燃 品 、及 建 築 物 防 火 區 劃 設 計 與 使 用 不 當 , 加 上 民 眾 防 火 意 識 不 足 , 造 成 這 許 多 原 可 避 免 之 悲 劇。

行 政 院 基 於 維 護 人 民 生 命財 產 之 安 全 是 政 府 無 可 旁 貸 之 職 責 , 乃 於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頒 佈 「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 其 中 內 政 部 主 管 部 分 計 有 營 建 管 理 、 消 防 管 理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等 三 項 。

在 內 政 部 相 關 單 位 努 力 下 , 根 據 統 計 自 營 建 署 、 消 防 署 、 建 研 所 全 力 推 廣 建 築 物 公共 安 全 檢 查 制 度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申 報 制 度 , 以 及 建 築 與 消 防 法 規 之 修 正 發 布 , 大 力 宣 導 安 全 防 火 建 材 , 使 得 消 費 場 所 業 主 和 消 費 者 之 防 火安 全 意 識 明 顯 提 升 , 因 此 公 共 場 所 之 火 災 次 數 及 傷 亡 人 數 下 降 約 30% ∼ 40% 。

惟 除 以 上 方 式 外 , 若 能 以 更 積 極 正 面 作 法 , 對 優 良 防 火 場 所 予 以 評 選 表 揚 , 優 良 者 頒 發「 防 火 標 章 」 , 使 經 營 者 以 此 為 榮 , 並 可 作 為 宣 傳 使 用 , 使 消 費 者 知 道 公 共 場 所 之 安 全 程 度 , 知 所 選 擇 , 由 於 民 間 防 火 意 識 的 覺 醒 與 抉 擇 的 力 量 將 能 敦 促 經 營 者 努 力 爭 取 此 一 標 章 , 同 時 藉 由 標 章 的 評 鑑 推 廣 及 教 育 宣 導 , 能 使 全 體 國 民 重 視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安 全 , 俾 確 保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有 見 於 防 火 標 章 之 推 動 , 對 於 公 共 場 所 的 防 火 安 全 有 正 面 的 鼓 勵 意 義 , 在 參 考 了 國 外 類 似 的 標 章 施 行 及 國 內 其 他 標 章 制 度 後 , 經 報 內 政 部 , 極 獲 贊 同 , 希 望 結 合 建 築 與 消 防 之 力 量 共 同 營 造 安 全 之 防 火 環 境 ; 而 在 執 行 之 過 程 中 , 由 民 間 發 起 、 執 行 , 以 消 費 者 之 自 覺 , 自 動 自 發 , 結 合 龐 大 的 民 間 力 量 , 必 能 卓 有 成 效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建 築 中 心 及 財 團 法 人 消 防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基 金會 認 為 此 項 活 動 對 社 會 安 全 及 人 民 生 命 、 生 活 非 常 重 要 , 因 是 提 出 有 關 公 共 場 所 防 火 標 章 之 評 鑑 活 動 , 在 建 研 所 、 消 防 署 及 營 建 署 共 同 指 導 與 補 助 下 , 從 事 此 項 有 意 義 工 作 。 然 則 防 火 標 章 之 評 鑑 與 頒 發 , 實 與 其 他 獎 項 或 標 章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1. 其 他 的 標 章 多 為 業 者 或 廠 商 單 向 的 努 力 ,藉 由 良 好 的 製 程 或 設 計 以 發 揮 產 品 的 特 質 優 點 , 如 省 水 產 品 、 環 保 產 品 、 優 良 食 品 等 , 民 眾 雖 能 抉 擇 合 適 的 產 品 , 但 廠 商 、 消 費 者 之 間 其 互 動 單 純 ; 而 防 火 標 章 則 大 不 相 同 , 要 營 造 優 良 安 全 之 防 火 空 間 , 除 業 者 本 身 在 建 築 設 計 、 建 材 使 用 、 消 防 檢 修 等 硬 體 面 所 該 善 盡 的 責 任 外 , 對 於 管 理 層 面 如 火 氣 管 理 、 消 防 組 訓 演 練 、 避 難 逃 生 之 訓 練 與 指 引 , 更 是 火 災 前 後 必 要 之 作 業 。
    因 此 業 者 與 顧 客 皆 要 能 切 實 掌 握 火 場 之 訊 息 、 防 火 知 識 與 技 能 。

  2. 防 火 標 章 只 能 評 鑑 業 者 之 軟 、 硬 體 是 否 善 盡 了 防 火 避 難 之 責 任 與 知 識 技 能 , 不 能 保 證 災 害 絕 不 發 生 , 只 能 確 定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有 最 恰 當 之 處 置 , 同 時 又 能 有 最 後 之 保 障 ( 如 意 外 保 險 之 額 度 ) 。

  3. 防 火 標 章 不 是 靜 態 的 呈 現 , 而 是 同 時 負 有 提 醒 及 教 育 之 功 能 , 首 先 提 醒 業 者 善 盡 其 職 責 , 並 提 醒 消 費 者 時 時 注 意 防 火 意 識 , 並 學 習 防 火 之 技 能 。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 要 對 火 災 之 防 患 能 夠 確 實 而 有 效 , 必 須 從 各 方 面 進 行 了 解 包 括 火 災 之 現 象 、 建 築 物 火 災 特 性 、 防 火 安 全 對 策 及 避 難 逃 生 之 需 求 與 行 為 等 , 才 能 了 解 防 火 標 章 評 鑑 時 應 注 意 之 要 項 及 消 費 者 與 業 者 面 對 標 章 時 所 應 提 醒 之 內 在 防 火 意 涵 。

    因 此 欲 求 一 優 良 的 防 火 空 間 必 需:
    (1)火 氣 管 理 要 執 行 , 不 使 有 意 外 火 源 產 生
    (2)建 築 材 料 要 恰 當 , 使 用 不 燃 、 耐 燃 、 防 焰 材 料 , 不 易 擴 大 延 燒 及 產 生 煙 毒 氣 體 (3)防 火 區 劃 設 計 全 , 發 揮 主 動 、 被 動 的 防 火 功 效
    (4)消 防 設 備 常 檢 修 , 維 持 其 正 常 功 能
    (5)避 難 計 畫 最 重 要 , 確 實 考 量 並 安 排 避 難 防 災 之 計 畫
    (6)確 實 組 訓 並 演 練 , 有 組 織 有 訓 練 遇 事 能 處 理 不 慌 張
    (7)意 外 保 險 有 保 障 , 除 法 規 之 基 本 要 求 外 , 能 有 更 佳 之 保 障

    此 七 者 為 我 們 評 估 一 優 良 防 火 空 間 之 必 要 條 件 , 也 是 消 費 者 必 須 了 解 之 事 項 。

    由 於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之 安 全 檢 查 為 法 規 規 定 公 共 場 所 必 要 之 檢 查 , 此 為 公 共 安 全 之 第 一 步 , 若 能 於 此 之 上 對 於 公 共 場 所 經 營 者 或 所 有 權 人 提 昇 其 防 火 安 全 之 觀 念 與 作 法 ; 同 時 因 現 有 之 安 檢 機 構 已 然 對 所 檢 查 之 場 所 有 充 分 之 了 解 , 再 施 予 查 核 評 鑑 , 優 良 者 頒 予 防 火 標 章 給 予 積 極 正 面 之 肯 定 , 必 能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

    因 此 本 計 畫 安 排 相 關 之 安 檢 機 構 及 具 安 全 檢 查 權 責 團 體 , 為 防 火 標 章 評 鑑 審 查 作 業 之 再 查 核 簽 證 單 位 , 以 具 備 簽 證 資 格 之 專 業 簽 證 人 作 為 再 查 核 簽 證 人 。

    各 個 場 所 於 通 過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後 經 由 執 行 單 位 培 訓 認 可 之 再 查 核 簽 證 單 位 之 再 查 核 簽 證 , 除 前 述 兩 項 檢 查 申 報 符 合 法 規 之 規 定 外 並 能 符 合 特 別 檢 查 事 項 - 亦 即 防 火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項 , 可 向 執 行 單 位 推 薦 申 請 防 火 標 章 , 經 防 火 標 章 審 查 委 員 之 審 查 與 複 查 或 抽 查 認 為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即 可 頒 發 防 火 標 章 以 為 獎 勵 ( 詳 細 作 業 辦 法 及 流 程 請 參 考 附 件 ) , 執 行 單 位 並 規 劃 於 適 當 時 機 評 選 其 中 尤 為 績 優 之 單 位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之 以 收 觀 摩 之 效 。

    標 章 為 長 期 必 須 努 力 的 標 的 , 為 一 常 態 性 的 任 務 , 在 實 施 公 共 場 所 之 評 鑑 活 動 後 , 初 期 將 視 申 請 場 所 之 情 況 給 予 基 本 等 級 之 標 章 , 二 年 後 繼 續 評 鑑 優 良 者 則 續 給 予 標 章 並 以 延 續 章 識 別 之 , 以 後 每 兩 年 增 一 延 續 章 值 至 滿 五 個 為 止 不 再 增 發 延 續 章 , 期 盼 每 一 場 所 皆 能 妥 善 維 持 其 防 火 管 理 相 關 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