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建築標章」係以嚴格可量化之評估指標,針對建築物智慧化內涵予以審慎評選,經專案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授予該建築物「智慧建築標章」。而獲頒「智慧建築標章」之建築物,依其評估指標通過審核,代表該建築物之管理與使用在資訊通信、安全防災、健康舒適、設備節能、綜合佈線、系統整合和設施管理各方面機能具有相當程度之智慧化,裨益有效達成建築物安全、健康、便利、舒適之使用效益,進而能增進環保、省能與兼具人性化管理之目標。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推動建築自動化計畫下,先即辦理多項智慧型建築研發與推廣事宜,92年度並完成「智慧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與「智慧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依據上開機制,「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於建研所輔助指導下,自本年度起積極推動「智慧建築標章」制度之施行,自即日起正式公告受理申請智慧建築標章及提供相關諮詢服務,謹期有助於業界對於智慧建築之技術整合與應用之認同,並強化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之品質與水準。
(一)智慧建築標章: 1.已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合於智慧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標章。 2.該項申請作業之作業內容、作業流程、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事項詳見申請使用須知。 (二)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1.已取得建照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合於智慧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證書。 2.該項申請作業之作業內容、作業流程、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事項詳見申請使用須知。 (三)諮詢服務: 1.提供申請人針對智慧建築標章之相關事項諮詢服務,並協助各項申請表格之填寫,使申請人清楚瞭解 指標之內涵與協助輔導達成指標之申請。 2.該項諮詢輔導服務之作業內容、作業流程、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事項,詳見申請諮詢服務辦法。
(一)智慧建築標章: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 (二)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 (三)諮詢輔導服務:符合上述兩項之申請對象。
(一)智慧建築標章:應檢具「智慧建築標章申請文件」。 (二)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應檢具「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文件」。 (三)諮詢服務:應檢具「智慧建築標章諮詢服務申請文件」。
經委員會審查通過獲頒「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將獲下列獎勵: (一)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聯合舉辦公開頒授智慧建築標章或智 慧建築候選證書儀式。 (二)於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辦,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協辦之智慧建築標章推廣說明會中予以公開 表彰與宣揚。
(一)凡獲頒「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本年度(95年12月31日前)續申請「智慧建築標章」之案件 ,其申請費用將予以半價優惠。 (二)凡於本年度(95年12月31日前)申請「智慧建築諮詢服務」之申請案件,其諮詢服務費用將 予以免費優惠。
(一)申請人必須依各申請項目所附之申請文件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相關申請文 件請逕至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網站下載使用。 (二)凡經標章、候選證書或諮詢服務初審認定所送之申請文件不齊備,尚須補充其他 文件或資料時,應於規定時間內補齊,否則不予受理。 (三)執行單位為辦理審查或諮詢作業而需進行現場查核或勘查時,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四)凡經審查作業通過獲頒標章或證書者,應於執行單位宣傳推廣「智慧建築標章」 推動使用作業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本公告其他相關未載明事項,依智慧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智慧建築標章 申請使用須知以及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諮詢服務辦法規定辦理。